内蒙古一原副书记落马始末酒驾致死多人逃

潘卫国,男,系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年4月4日,潘卫国酒后驾车发生车祸,致4人死亡。[1]

年1月15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潘卫国、闫中华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案。

案件经过

年4月4日7时25分许,潘卫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米处时,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新开启左前车门时,潘卫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启(51岁)驾驶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新相撞。

事故造成比亚迪车驾驶人赵某启、乘车人赵某山(52岁)、赵某飞(45岁)当场身亡,赵某海(54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中,杨某新、潘卫国和潘卫国车上乘客闫中华亦受伤,三方车辆有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认定,潘卫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卫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次要责任,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中华无事故责任。

年4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一车内兄弟四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潘卫国为逃避责任,让其同车人闫某华“顶包”。年7月14日,本案一审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害者家属要法院依法追究潘卫国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家属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余万元的赔偿。年1月15日,本案在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庭上,被害人家属提交了关于道路上停放第三辆车对事故影响鉴定以及赵云海死亡鉴定等新的鉴定意见。

一审宣判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原政法委副书记潘卫国酒驾致4死案一审宣判,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同车人闫某华因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潘卫国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万余元。[2]

抗诉

年2月19日,有媒体报道:此前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已向受害者家属下达了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家属表示,检察院的这一决定,都表示不服,他们将依法向更高一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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