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观点从一个擦肩而过的强奸案说起

编者按

当两个案件同时摆在我的面前,一个是合同诈骗的案件,一个是强奸未遂的案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合同诈骗的案件,理由是连我都感觉那么崇高:我得好好学习这个罪名,这个罪名我平时讲课讲的少,用的不多。其实我内心还是很牵挂强奸那个案件的,当时的我,感觉这个案件肯定毫无争议,强奸罪平时上课讲的非常非常多的,还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虽然我理论水平不高,但是感觉一些基础知识还是知道一点的,一看卷宗,感觉肯定是强奸罪的中止犯,但是结果却让我的眼镜都掉地上了……

案情简介

年11月29日5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一个合租房内,一共3女2男,一人一间屋子,就是单纯的合租关系。被告人陆某趁其中一个合租室友黄某睡着之际,偷偷进入其房间,将其衣服脱光后钻进黄某的被窝,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黄某发现后,就推了下他,陆某就停止了侵害行为,看到黄某喊救命,然后一直哭,陆某害怕并且一直给她道歉,也不接受,然后就跑了。黄某惊醒后,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给隔壁女孩   在网络公司工作的王某和一名大四女生刘某合租一套两居室,二人平时相安无事,见面只是打个招呼。年8月的一天凌晨,天气炎热,王某起床上厕所,发现刘某的房间窗帘半敞开,从缝隙中看到刘某仅着贴身衣服熟睡,王某试着推了下房门,发现竟然没锁。进了房间后,王某想趁刘某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刘某惊醒后奋力反抗,双方厮打中,王某脸被抓伤,随后放弃了施暴。刘某惊魂未定,立即打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THEEND-

编辑:闫广涛、郭小可审核: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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