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观点关于ldquo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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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常用于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一种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威慑与惩罚侵权者,通过显著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让侵权者承担超出实际损害后果的赔偿数额)来惩罚其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实现威慑或者制裁的目的,从而起到限制及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逐步由精神损害赔偿拓展到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本文以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为视角,从政策、法律及司法实践三个方面简单梳理其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启示。

基于政策法律层面

近两年来,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尤为重视与推崇,从政策层面:国家领导人在公共场合多次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明确指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立法层面,先后在《商标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详情如下表所示:

中国营商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来自国际频频指责与打击,到年国家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再到年中美贸易战中美国的强势指控,直至今日我国知识产权对企业的营商环境营造与保护不再仅仅是一幅蓝图,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重要举措—惩罚性赔偿制度。

现国家政策与法律双管齐下,惩戒侵权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已然是众望所归,深圳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已在实施最严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走在前列。

因此,在如今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花瓶论”的践行者,必将自食其果,企业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应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四个方面应紧跟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化,重视惩罚性赔偿制度带来的启示,将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作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前置步骤,从而降低“高额赔偿”的风险。

基于司法实践层面

年9月6日,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公开宣判1,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万元的诉讼请求,其案由是一家外国企业认为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且早在年,原告就被告年之前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事实,向其发送警告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故鉴于其重复侵权的情形以及根据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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