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至年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开数据,从过去到现在,从机构到人员,从
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到自律处分,全景呈现。
华泰证券诚信档案-
本文(包括后续的监测记录发文),会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展开:
A、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记录B、行政复议记录C、行政监管记录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江苏省证券公司,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年1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号”文批准,更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11月29日经证监机构字[]号文件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于年2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4亿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SH)。
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完成1,,,股H股的首次公开发售(.HK)。
年6月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s,“GDR”),共发售82,,份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HTSC.LI),其中每份GDR代表10股公司A股股票,相应新增基础A股股票,,股。
截至年12月31日,华泰证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0.亿元,经批准设立分公司30家,证券营业部家,拥有员工7,人。
A、行政处罚(5+5)、市场禁入记录(无)中国证监会对原江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于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监罚字[]15号),没收江苏证券非法所得7,,.85元,并罚款30万元;鉴于江苏证券的资产已由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收,该款项由华泰证券缴纳;对原江苏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朱祥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证监会调查认定的江苏证券违规事实包括:
1、江苏证券超比例持仓,未履行法定报告和公告义务;
2、以个人名义买卖证券。年8月起,江苏证券利用子公司江苏天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机构股票帐户和19个个人股票帐户,集中公司、天诚物业以及另一子公司上海海基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共计万元,买卖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截止年6月6日,上述帐户共持有“九发股份”股,占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4%。同年6月7日,共卖出股,获利7,,.85元。对于上述事实,江苏证券未履行法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为原江苏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朱祥。
江苏证券超比例持仓,未履行法定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年6月30日,肖远春与华泰证券深圳海德三道证券营业部签订3年期劳动聘用合同,从事客户开发与维护工作。年10月1日,肖远春与该营业部解除劳动关系。
年7月4日,粟某在华泰证券海德三道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年4月6日,粟某将上海股东账户撤指定,但未办理深圳股东账户转托管,未办理资金账户销户,账户正常存续,粟某仍系该营业部客户。在粟某转户前,肖远春曾对粟某进行客户服务,向其提供投资信息。
年4月6日,肖远春和粟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委托理财期限自年4月7日起至年4月6日止,粟某将其在海通证券海德三道营业部证券账户的资金共26万元人民币委托肖远春进行操作,双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肖远春自年4月7日起,掌握粟某海通证券账户密码,使用电脑以网上委托下单交易方式,按约定独立决策操作粟某海通证券账户下单交易股票。期间该账户持续亏损,肖远春未获得收益。
肖远春自年4月7日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至年10月1日与华泰证券海德三道营业部解除劳动关系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肖远春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其介绍粟某前往海通证券海德三道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是因为海通证券交易成本较低,并非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二是其并没有向粟某承诺收益或保本,《委托理财协议书》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并已向粟某进行了详细解释。三是其已根据法院民事调解结果如期向粟某支付5万元。四是其经济状况较差,难以承担较大金额罚款。五是粟某的律师曾前来撤销投诉,但证监局不予以撤销。肖远春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民事调解书》、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证监局复核认定: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肖远春应在年3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粟某5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肖远春通过其配偶银行账户于年3月22日向粟某银行账户转入5.5元,及时履行了该《民事调解书》。证监局已于年12月28日向信访人粟某出具《信访事项答复函》,告知粟某肖远春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将对其采取责任追究措施。
肖远春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介绍粟某前往海通证券开立证券账户、是否向粟某承诺收益或保本,均不影响肖远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成立;粟某是否撤销对肖远春的投诉,不影响肖远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的违法性;肖远春关于其经济状况较差的辩解,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因此,对肖远春提出的有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肖远春已根据人民法院调解的结果及时履行了相关义务,证监局予以认定,依法可减轻对肖远春的行政处罚。
年12月29日,深圳证监局对肖远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号),对肖远春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李德胜,年任职于华泰证券天津真理道营业部,年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年2月19日至年3月27日,“证券之星”等网站发布署名为华泰证券李德胜的荐股文章64篇。
年底,任某请李德胜帮其朋友撰写荐股文章,每月报酬5,元,李德胜表示同意。但实际李德胜并未给任某等人写过文章,任某只是让其朋友借李德胜的名义发表荐股文章。年初,任某告诉李德胜他以李德胜的名义在网站注册了一个邮箱,任某及其朋友将荐股文章发到该邮箱后再转发到网络媒体。
李德胜出租个人业务资格的行为违背了其作为执业人员应负的诚信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德胜的上述行为对投资者构成欺诈,同时,为他人利用其从业资格从事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年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李德胜的违法行为作出3万元罚款,暂停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年的行政处罚决定(〔〕18号)。
年12月15日,因华泰证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事实,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予以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年12月8日,因华泰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包括未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按规定定期审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基本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陈杰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年12月11日,因华泰证券部分营业部存在违反反洗钱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持续识别客户身份、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划分新开客户风险等级、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高风险客户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对营业部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营业部总经理方伟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
华泰证券对于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或者缺乏有效控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华泰证券有个使用杭州恒生网络HOMS系统、61个使用同花顺系统接入违规交易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华泰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获利18,,.00元。
在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之后,华泰证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华泰证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号),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以54,,.00元罚款。
陆婷婷时为华泰证券吴江盛泽镇市场路营业部员工,年7月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年10月24日至年5月6日,陆婷婷借用其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期间累计买入股票金额1,,.89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1,,.4元,账户盈利,.51元。
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对陆婷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号),没收陆婷婷违法所得,.51元,并处以,.02元罚款。
王登科年6月至年6月15日期间先后在华泰证券成都梓潼桥西街证券营业部、华泰证券成都晋阳路证券营业部(现华泰证券成都锦晖西二街营业部)工作,时任客户经理。年5月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年8月取得一般证券从业资格。
一、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
自年1月至年6月期间,王登科先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主要采用手机委托交易的方式,频繁操作“格某”账户、“唐某英”账户、“张某秋”账户、“高某璟”账户、“周某斌”账户买卖证券。年6月20日,王登科以四川千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客户黄某签订了《股票账户定向委托管理协议》,接受委托管理其股票账户。王登科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收取任何报酬,没有违法所得。
二、王登科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王登科借用配偶“蒋某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66元,累计卖出成交金额3,,.89元,获得股息收入.7元,账户累计亏损,.07元。
年7月26至年6月14日期间,王登科借用其女“王某”证券账户手机委托交易共笔,买卖股票违法所得为1,,.19元。
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已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年7月29日,四川证监局对王登科的违法行为作出[]5号行政处罚决定:
1.对王登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对王登科违法持有及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30万元。
B、行政复议记录(1)肖远春不服深圳证监局〔〕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料见上),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减轻行政处罚金额,撤销警告处罚,同时请求同意投资者粟某撤回信访的请求。主要理由是:
一是粟某在与申请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时明知该行为违法;
二是肖远春与粟某之间的委托理财纠纷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并向粟某作出赔偿。粟某已委托律师向深圳证监局申请撤回对其投诉;
三是《行政处罚法》对减轻处罚的情形作了规定,本案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罚则规定不合理。
证监会复核后认为,深圳证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肖远春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私下接受委托的证券从业人员是采取警告并处罚款的责任形式,而本案不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因此,对肖远春撤销警告处罚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他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7号),维持深圳证监局〔〕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作处罚决定。
C、行政监管记录(18)年8月2日,江苏证监局向华泰证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以下问题进行整改:
(一)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二)关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的问题(三)关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有待改进”的问题。
经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公司备案发行的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定向资产管理。
年12月,华泰证券发行了华泰尊享收益分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元。该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列示的投资品种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公司作为该计划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也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二、公司将集合计划资金划入定向资产管理帐户。
尊享收益限额特定计划与公司签订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该集合计划资金被划入某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专用托管账户。
三、尊享收益限额特定计划资金被最终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债权。
华泰证券作为尊享收益定向资产管理的管理人与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以定向管理资产受让该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华泰证券通知托管银行将,,元划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
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根据该《细则》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的范围并不包括应收账款债权。华泰证券通过与尊享收益限额特定计划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将限额特定计划资金用于受让某公司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变相扩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违反了上述规定。
鉴于华泰证券已经整改且客户委托资产未遭受损失,为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年4月25日,江苏证监局对华泰证券作出[]6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责令华泰证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年5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每三个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对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检查业务的合规性,并在每次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华泰证券的内控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在将公司深圳交易中心使用的交易单元与公司南京交易中心主交易单元合并为一个联通圈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审慎研判并准确识别分批办理交易单元联通圈变更的风险,发生信息安全事件。
2.未能严格落实合规风险的防控措施。(1)公司某营业部对从业人员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该营业部个别员工在营业部工作期间涉嫌触犯法律。(2)未能严格落实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措施,出现相关项目公司应列入限制名单而未列入的情况,致使公司未能限制与项目公司有关的证券自营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3)在对“华泰尊享收益分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合规审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监管法规的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年4月27日,江苏证监局对华泰证券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决定([]11号)责令公司改正上述问题,并达到以下要求:第一,完善内控制度,落实风控措施,预防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第二,严格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强化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第三,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切实防范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华泰证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周某账户的部分证券交易委托由营业部原员工麦某通过办公电脑、办公电话、手机实施下单操作。麦某还于年3月17日利用其柜台系统权限私自为周某账户办理一笔柜台委托操作。
麦某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年6月17日,江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4号),责令营业部采取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同时,营业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周某提供其账户资料。
华泰证券泰州鼓楼北路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夏良爱所招揽客户的账户未能进行有效监控并处理,客户回访内容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证券经纪人夏良爱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映出营业部存在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
年7月4日,江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4号),要求营业部采取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并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年9月6日,因华泰证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年1月至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年6月就此事项对华泰证券进行行政处罚,但公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62号)》,责令华泰证券予以改正。
华泰证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向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照规定方式为部分客户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等问题,情节较重。
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华泰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38号),要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公司应当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证监会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
华泰证券营业部为1名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的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与该客户签订《保证书》,承诺提供他人信用账户供其使用(未实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表明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年4月24日,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营业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业务开展中的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对客户账户的管理情况和融资类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客户账户安全。
年5月底以前,华泰证券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判断适当性,而是错误根据投资者临拒办理业务权限开通手续时点的实时资产市值,为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证券类资产市值计算时点要求的规定;
二、未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实缴出资证明文件认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而是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提供的合伙协议、银行汇款证明或当地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实缴出资总额,为户不符合要求的合伙企业账户开通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关于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规定及相关解释;
三、对不足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未依据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认定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而是错误根据企业出具的财务岗位证明、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颁发的短期培训证书认定投资者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为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账户开通权限,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经验或专业背景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同时,公司于年4月21日提交《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情况的报告》中,未如实上报违规开户情况,漏报违规开户比例74.61%,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等信息的规定。
年8月23日,股转公司决定对华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曰起3个月内,尽快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权限开通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提交书面改正报告。否则,将进一步釆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年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向华泰证券出具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
[]3号:公司营业部及资产管理子公司分别利用同名